李潤生
假若有人問我:佛家三藏十二部教,可有一條普遍原理,把大小二乘、性相二空、顯密二教的思想理論貫通統攝無遺?我將毫不猶疑地給他一個肯定的答案,那就是「緣起的原理」。
所謂「緣起(pratity-samutpada)」者,即圓滿的智慧,清晰明確地覺解到宇宙萬有之中,並沒有一法,大如虛空,小如芥子,是獨立自存的主體,亦即無有一自有、獨有、恆有的自性存在體;此在漢譯的『雜阿含經』中,說名「此有故彼有,此生故彼生,此無故彼無,此滅故彼滅。」在『中論』「觀因緣品」說名「是事有故是事有。」那就是說,一切的存在,都是彼此依存的存在,如豆芽的存在,必依豆種、陽光、水份、適當溫度等等眾緣和合,然後存在。又如虛空,必依「色法」而存在,「無色法之處」假名為「虛空」。
從一切法「緣起」的普遍緣理,派生出「人無我」及「法無我」兩個佛教基本理論。建立「人無我」的理論,目的在破「人執」(atma-abhinivesa)(破情執有永恆不變的「生命我體」或靈魂的存在);建立「法無我」的理論,目的在破「法執」(dharma-abhinivesa)(破凡夫計執有永恆不變的「物質活動」及「精神活動」的存在,此在『阿含經』名為「我所執(mama-kara-abhinivesa)。」)「人無我」亦名「人空」(atma-sunyata)」是大小二乘的共許思想;「法無我」亦名「法空」(dharma-sunyata),主要是大乘佛教的核心思想,而小乘的『成實論』等亦有攝及,惟未如大乘佛學闡釋得這麼究竟徹底而已。「人法二空」的理論繁複,今先明其中的「人無我觀」,簡略言之,亦名「無我觀」。
「人」之一詞,在梵文作atman,是指獨立、永恆、能做主宰的「生命主體」。所以『成唯識論』說:「我謂主宰(即能作行為主宰、能具認知及受苦樂特性的獨立、永恆的統一自性實體)。」在印度這種「生命主體」的「神我」早在公元前一千五百年的『梨俱吠陀』(Rg-veda)經已出現,到了公元前八百年的『奧義書』(Upanisads)中,「(神)我」與「梵(Brahman)」同為宇宙的永恆實體。「梵」為「大我」,是宇宙唯一體;「(神)我」為「小我」,其數為多。到了修行圓滿,每一生命所具的「(神)我」,便復歸於永恆一體的「梵」而無有生滅,如是便是合「小我」與「大我」為一體的「梵我一如」理論。這種「實我論」與一般宗教所執的「靈魂(soul)」相似,只是一般信有「靈魂」者沒有把自有、獨有、恆有、能作善惡行為的主宰、能感受苦樂、能認知對境等等特性,明白陳說出來而已。佛家依「緣起」理論,不能接受有上述特徵的「(神)我」思想,也即是說,佛家不能接受有永恆、主宰性的「靈魂」的存在:名執實有「神我」或靈魂思想為「我執」,都必須加以遮破。一天未有把我執破除,便一天得不到自在解脫。有人問:佛教破「我執」,是就道德真理的角度破,抑或就存在真理的角度破?佛家的正確答案是:佛家之破「我執」,是既就道德角度破,亦就存在角度破。何以故?依道德真理而言,「我執」是一切自私自利的思想根源,是自在解脫最嚴重的窒礙,所以要徹底遮破。這樣的遮破,非獨佛家堅持,其餘印度及印度以外的宗教哲學家,大多亦表贊同,不過他們與佛家相異的,是不知道還應從存在的角度上,把世俗所執的「神我」或「靈魂」,予以如實的遮破。
佛教在原始『阿含』典籍中,即對「神我」或「靈魂」加以辯破。如『雜阿含(第十二)經』說:「諸比丘,色無常,若因若緣生諸色者,彼亦無常;無常因、無常緣所生諸色,云何有常?受、想、行、識無常,若因若緣生諸識(等)者,彼(等)亦無常,無常因、無常緣所生諸識(等),云何有常?如是比丘,色無常,受想行識(亦)無常;無常者則是苦,苦者則非我,非我者則非我所,如是觀者名真實觀。聖弟子,如是(真實)觀者,於色解脫,於受、想、行、識解脫。我說是等為解脫生、老、病、死、憂、悲、苦、惱。」
整個論證的結構是這樣的:其一、整體生命是由物質活動的「色蘊(rupa-skandha)」及精神活動的「受(vedana)、想(samjna)、行(samskara)、識(vijnana)四蘊」所積集緣起而來,而宇宙的山河大地的器世界亦是「色蘊」所攝,如是「五蘊」亦可攝一切法。其二、若有能作主宰的、永恆非緣起的「神我」或「靈魂」的存在,則它必然在「五蘊」之中的全部蘊中存在,或在其中的一蘊、二蘊、三蘊、四蘊中存在。其三,假若我們證知一一蘊支皆無有我,則「神我」或「靈魂」之說便無從成立。上述『雜阿含經』的破我,可以列成論式:大前提:外人所執的「神我」,若是有實 自性的存在,則或色蘊是我,或受、想、行、識餘是我。
小前提:(i)色蘊非我(我是永恆主宰,色蘊緣起、無常、非主宰性故)。
(ii)受、想、行、識非我(我是永恆主宰,而受、想、行、識緣起、無常、非主宰性故)。
結論:故知外人所執的「神我」非實有自性的存在。
雖然佛家否定有自性真實的「神我」存在,但如幻如化、緣起非實的「五蘊假我」作為行為主體、認知主體、道德主體乃至輪迴主體,卻不予否定。
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
稿成於溫哥華林澗山齋